(一)明确保证责任类型。若是一般保证责任,可要求银行先起诉欠款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担责;若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要求欠款人或担保人任一方还款。
(二)行使权利与追偿。一般保证下,要求银行先向欠款人追讨;连带责任保证下,担保人还款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向欠款人追偿已支付款项。
(三)保留证据与积极应诉。及时关注银行动态和自身担保责任范围,保留还款凭证等证据。若被银行起诉,要积极应诉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