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品为自然人创作,应关注作者去世时间,在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维护好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若是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间来计算保护期限。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其享有的职务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尽快发表,以保障发表权和财产权。若五十年内未发表,作品将不再受保护。
(三)视听作品也需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发表,以此来保障发表权和财产权,避免因未发表而失去保护。
(四)对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保护期不受限制,可随时维护这些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