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负责人正常履职无需担责,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用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其履职多为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若财务负责人故意隐匿、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或财务操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债权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财务负责人是股东且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