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明确对方离婚诉求和理由。
(二)考虑自身意愿。若不想离婚,在答辩状中表明不同意态度,阐述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事实与理由,庭审时也坚持该观点。
(三)若同意离婚,做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应对。收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情况的材料,保障财产分割权益;涉及子女抚养,提供自身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
(四)积极按时参加庭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