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有未履行服务、解除合同的退费条款,就依照条款执行。
(二)因分手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按公平原则,已支付费用会按实际服务情况退还,若婚庆公司有筹备成本,可能扣除成本后退还剩余费用。
(三)未签订合同的,与婚庆公司协商退款,协商时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此案例中因分手致合同无法履行可参照此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