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若不想退还聘礼,双方可证明不存在法定退还情形,如能证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或虽共同生活时间短但聘礼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日常开销等。
(二)若存在法定退还情形但不想全额退还,可向法院提供证明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家庭开支等方面的证据,争取法院综合考量后降低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