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确保借条形式完备、内容清晰,若被告承认借款事实,胜诉几率较大。
(二)若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借款金额较小,可说明现金交付符合交易习惯;借款金额较大,则要准备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三)被告若有合理抗辩,需及时提出并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