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流水18万未达20万标准,可收集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证据,如证明支付结算金额未达标准的交易记录等,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二)若存在其他可能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三)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案件走向,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