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主张变更的另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时,要收集好对方存在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等相关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准备好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按照法院要求参加庭审,如实陈述情况。
(二)已满八周岁子女主动要求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起诉时,要让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可由子女写书面意见或在法官询问时表达。该方同样要准备好能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材料,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