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小朋友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家长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引导孩子正确处理矛盾。
(二)事件发生在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机构原则上担责,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免责。机构应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孩子安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机构未尽职责要担责。
(三)第三人导致小朋友伤害,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教育机构要做好场所的管理和安全防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