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判断债务性质,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即使一方不知情,通常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偿还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双方或任一方偿还。
(二)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且债权人不能证明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般属举债方个人债务,不知情方无需偿还。
(三)不知情方被追讨时,可收集款项去向流水、自身不知情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进行抗辩。
(四)可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让法院认定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