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待通知
交警完成检验、鉴定后,会在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领取扣留车辆。
(二)准备材料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手续
前往交警部门,用准备好的材料办理提车手续。
(四)了解扣留期限
若因收集证据扣留车辆,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不超三十日。
(五)明确费用承担
车辆扣留期间停车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无需当事人支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