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签收调解书,以保障调解协议能产生法律效力,结束诉讼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签收调解书后,要严格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因不履行义务而面临被强制执行的情况。
(三)若遇到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等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当事人应认真对待笔录的签名或盖章,因为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