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而言,要提高法律意识,不随意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避免参与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行为,不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他人转移资金,不参与跨境转移资产的活动,远离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交易的监测,发现可疑的资金账户提供、财产转换、资金转移等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