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实施致人轻伤以下故意伤害行为的人,若不想承担行政责任,应避免此类伤害行为发生,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矛盾。
(二)若已实施该行为,想减轻行政责任,可主动认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在民事赔偿方面,侵权人应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按照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进行赔偿,避免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增加赔偿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