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若对企业非法经营不知情且未参与,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不用为非法经营担责。在此情况下,股东应留存未参与和不知情的证据,如未参与相关会议记录、未签署相关文件等。
(二)若股东明知非法经营还参与决策、实施或提供支持,需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三)若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非法经营并损害他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积极弥补损失,与受损方协商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