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决定是否开庭前收监时,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全面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如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
(二)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刑罚,或者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司法机关应依法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收监。
(三)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予以开庭前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