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时,若想法院判决离婚,需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的相关证明、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相关处罚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协议或租房合同等。
(二)若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在之后与对方分居,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