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实施骗保行为,包括不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不编造保险事故等,从源头杜绝骗保风险。
(二)若已处于骗保过程中,应及时停止并放弃理赔,虽骗保行为可能已完成,但放弃理赔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三)如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应积极配合,按要求缴纳罚款或接受其他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