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为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形成,像共同购置生活用品、共同经营生意等产生的,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偿还全部或部分,一方偿还后能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二)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个人事务、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偿还。判断时关键看负债用途和目的是否与共同生活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