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戒指在结婚登记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可能视为彩礼。要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戒指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能请求返还戒指。
(二)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男方没因给戒指导致生活困难,一般要不回戒指。
(三)若戒指被认定是一般赠与,离婚时男方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在实际中,要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确定戒指性质及能否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