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姻存续期内企业财产划分要区分不同情形,婚前独资创办企业婚后经营增值部分、个人财产投资企业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夫妻共同创办企业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分割;涉及合伙企业,另一方入伙需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同意转让份额的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一方婚前独资创办的企业,因其婚后经营增值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对这部分进行分割。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分割。夫妻共同创办的企业,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据企业经营状况、双方意愿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原则判决。对于合伙企业,考虑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夫妻一方为合伙人时,另一方入伙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若不同意但同意转让份额,就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内企业财产划分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