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盗窃案里,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制成后要交证人核对,没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
(二)若笔录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提出补充或改正。
(三)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要签名或盖章,保障笔录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保证证明力及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四)若证人拒绝签字,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笔录仍可能当证据用,不过证明力可能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