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投资欠债,若投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一起偿还。比如一方投资小生意是为了家庭日常开销赚钱,另一方知晓且支持,这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二)若投资未经另一方同意,收益也没用于家庭,投资目的和家庭生活无关,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投资一方承担。像一方背着另一方投资和家庭生活不相关的项目,这债务就自己负责。
(三)判断债务性质要综合考虑投资目的、收益去向等因素,有争议可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证据和事实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