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机关扣车调查产生拖车费,由执法机关承担,当事人无需缴费。
比如车辆被交警扣押调查事故原因,期间产生的拖车费用不应由车主出。
(二)因救援等其他情况产生拖车费,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若一方全责,则由全责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比例分担。
如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拖车费就按主责、次责比例分担。
(三)若车辆已投保,拖车费一般在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可让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比如车主买了车损险,符合条件的拖车费可报险赔偿。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