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此确定是否为共同债务。
(二)若为共同债务,可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三)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四)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夫妻双方基本生活所需,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明显超标的额,可提出异议。
(五)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时,不得执行另一方财产,但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该方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