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是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在公司破产与解散清算这两种法定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破产时管理人要求股东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公司解散清算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延长出资期限时,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为完善这一制度,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二是明确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具体程序和举证责任;三是强化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防止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