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在监外执行哺乳期到期且小孩没人带时,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情况。
(二)若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通常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存在小孩无人照料等特殊情况,罪犯、亲属或监护人可向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说明实际困难。
(三)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会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