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方面,若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积极收集并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证明款项交付、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此完成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方面,若否认借据真实性并提出合理抗辩,像借据系伪造、受胁迫所签等,就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抗辩事实。若无法举证,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主张。
(三)当被告提供证据使借据真实性存疑时,原告要进一步举证,若不能完成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