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确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比例,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中,次责方承担30%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中,次责方承担40%赔偿责任。
(三)清楚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有财产损失的也按比例赔偿。
(四)赔偿计算依据实际票据和合理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