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收集
证明自身经济实力,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能提供良好生活及教育条件。同时,收集自己陪伴孩子时间多、可给予情感关怀的证据。还要收集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证据,如不良嗜好、暴力倾向或严重疾病等情况。
(二)庭审表达
在庭审中强调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对其心理和情感稳定的积极作用,阐述分开抚养可能带来的心理创伤。
(三)尊重孩子意愿
若孩子年满八周岁,让孩子表达愿意与之共同生活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