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是否承担的问题,先明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是则双方都要清偿。
(二)若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关注债权人能否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能证明则双方共同承担。
(三)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不符合上述条件,另一方无需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