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三金是婚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附条件赠与,在离婚时,要是双方办了结婚登记却没一起生活,或者婚前送三金让男方生活困难,男方能要求女方归还。
(二)若不符合上述情况,从法律上讲,三金可当作男方对女方的普通赠与,女方不用归还。
(三)实际处理时,要结合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能协商一致就按协商结果办,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