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实现连带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相互追偿,可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这样后续可按约定执行追偿。
(二)各担保人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以此构成相互追偿的连带责任。
(三)若无约定,不要试图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让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