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列债务人为第三人时,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三)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只有在代位权诉讼等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中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