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金额未达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标准,但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情况,应及时退还违法所得以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有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前科,可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过往情况,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以体现悔罪态度。
(三)积极收集能证明自己情节轻微的相关证据,如参与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证据呈交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