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多类证据
收集书证,如合同、来往信函、广告宣传材料等来反映权利义务和侵权事实。
收集物证,像侵权产品、工具等实物直观展现侵权行为。
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侵权现场视频、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等。
收集证人证言,由了解侵权情况的人提供。
(二)运用多种收集途径
可自行收集,采用拍照、录像、复印材料等方式。
自行收集困难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对于易消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
(三)确保证据“三性”
保证收集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