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90万已退还的情况,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可争取认定情节不严重,以争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若进行非法活动,需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争取从轻处罚。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90万已退还的情况,要及时退还资金并主动认罪悔罪,争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量刑;若数额巨大,可通过立功等表现争取更轻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