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需受理。
(二)受移送法院若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三)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如被告不明确、无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即使有管辖问题,法院可驳回起诉。
(四)当事人在答辩期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