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无权代理合同,相对人可在知晓情况后,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以明确合同效力。
(二)在合同被追认前,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可通过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
(三)若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可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