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方需在胁迫行为结束后一年内发起诉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在恢复自由后一年之内提出。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要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起诉。
(二)离婚后,若发现对方在分割财产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