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一方可独自承担婚前债务,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及其原配偶主张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夫妻间有一方独自承担的约定,若债权人不知情,非债务人一方不能以该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
(三)非债务人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依据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条虽主要针对婚内债务,但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及尊重当事人约定且兼顾公平的原则,可适用于离婚后一方承担婚前债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