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服合同仲裁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申请撤销需证明裁决存在以下情形: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若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会裁定撤销;若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会裁定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