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执行费收取情况,若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交50元至500元。
(二)若有执行金额或价额,执行金额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超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交;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5%交;超1000万元部分,按0.1%交。
(三)执行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申请执行时不用预先缴纳。
(四)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费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