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一起主张,但所有费用加起来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未约定逾期利率仅约定违约金,法院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衡量。
(三)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出借人可请求增加,法院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确定合理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