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可直接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收集生活困难的证据,如债务证明、生活支出困难证明等,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返还彩礼。
(三)已共同生活,可从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用途、双方过错等方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法院支持返还部分彩礼。若能证明因给付彩礼生活陷入困境,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