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准备材料:身份证、房产证,房屋共有时需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二)买方准备材料:身份证,外地户籍可能需社保或纳税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三)双方共同准备材料: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完税证明,证明已缴纳契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处领取填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