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事故责任,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提供真实信息,以明确各方责任类型。
(二)遵循赔偿顺序,及时联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联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仍不足则依据法律要求侵权人赔偿。
(三)根据责任比例索赔,全责方承担全部赔偿,主次要责任按对应比例,同等责任双方各半,行人与机动车事故中按相应规定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