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事故里,机动车无责时,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提前与对方沟通赔偿事宜,避免后续纠纷。
(二)无责方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应对扩大部分担责,可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止损行动。
(三)涉及多方的特殊公平责任情形下,无责方可能需给予一定补偿,此时要依据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可与相关方协商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类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中,体现了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原则,与上述无责方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