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仅涉及双方机动车且一方全责时,可要求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向全责方个人索赔。
(二)双方都有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找各自保险公司和对方个人承担相应赔偿。
(三)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先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过错分担;机动车无责,也可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
(四)存在多方责任主体,如车辆挂靠、借用等情况,可要求挂靠单位、实际使用人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